臺中市大里市永隆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聘約準則


臺中市大里市永隆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聘約準則
一、教師應恪遵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二、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需要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於校園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
五、教師應充分準備教材,採取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
六、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工作之義務。對於學校委辦之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事項,均有執行之義務。
七、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財物之義務。
八、教師負有輔導全校學生各項事務及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九、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應聘教師應切實遵守不任意實施體罰且不可違反刑法第227條相關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之規定及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第8條規定。
十一、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學校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利與義務。 
十二、教師出勤差假依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五、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及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六、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不接受應聘。
十七、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與義務。
十八、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限內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
十九、學校與應聘教師雙方對來年聘約(續聘或長期聘任),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時,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二十、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二十一、教師對有關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二、學校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需介聘他校任教,得依「志願為先,後進先出次之」之原則辦理。
二十三、本聘約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